盗窃汽车牌照为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问: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的邻居王某某伙同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先后作案5次,盗取“黑”“皖”“渝”“川”“陕”字头机动车牌照共12块,敲诈受害人共计人民币550元。结果被法院以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盗窃汽车牌照为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答: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定罪量刑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本案中,王某某盗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行为人为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其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故对王某实施的盗窃汽车牌照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量刑。
作者:郝绍彬 鄢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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