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赠与(包括遗赠)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按《公司法》立法精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赠与(包括遗赠)非股东即第三人时,不能置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于不顾,否则将破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使股东之间产生隔阂甚至矛盾,不利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亦不利于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从民法角度讲,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赠与(包括遗赠)其他股东或者非股东即第三人毕竟是其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有权决定将股权赠与谁,什么时候赠与,甚至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将其股权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如何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赠与(包括遗赠)股权的民事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出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赠与(包括遗赠)行为将越来越多,如父母将股权赠与子女、丈夫将股权赠与妻子、股东将股权遗赠给朋友等等。《公司法》也应当将这些股权赠与(包括遗赠)行为纳入其中,以利于股权赠与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其他股东等对此的法律后果有明确预期,减少纠纷及无效的股权赠与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公司法》应与《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遗赠的规定相协调,以使公民遗赠股权的权利在与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利发生冲突时,有一套解决方案。由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赠与(包括遗赠)问题应加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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