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赠与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后果,只是股东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抑或是股东人数的减少(转让股东退出),并没有非股东即第三人的加入,因此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至于转让股东愿意将其股权赠与公司内哪一个股东,这是转让股东的自由,即使是其他股东也不得干涉。这种情况下,赠与其股权的股东根本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这也可能会打破公司股东之间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从而产生绝对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地位及权利的行使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公司法》持“静观其变”的态度,对股权内部的自由流动不设定任何前提条件。但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一样,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赠与全部或部分股权作出例外的规定,如规定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内其他股东赠与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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