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无论是向其他股东还是向非股东即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此规定的理由是,当股东决定退出公司时,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决定了其不可能取回注册资本及溢价(如果有的话),转让其股权就是退出的较好路径。一方面,其可以及时收回投资或者及时止损,另一方面,如果其与公司的经营者经营理念不一致或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满时,可以通过转让其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究竟包含哪些并未明确,但其给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主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赠与其股权问题作出规定,那么《公司法》会尊重股东们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都应当是有效的,这是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原则的体现。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约定,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赠与其股权?
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公司事务参与及管理权,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性质。股权转让,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转让。从《民法通则》的角度来看,财产所有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从《合同法》的立场出发,《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而对于遗赠,《继承法》更是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的方式进行财产赠与。
因此,从上述几部法律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赠与(包括遗赠)其股权应当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合法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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