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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巨石引车祸 独子送命谁之过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道路巨石引车祸 独子送命谁之过

作者:曾巧艺

2012年1月3日晚九点多,时值元旦假期,刘先生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昌平区昌流路上。突然,前方出现了一个50厘米见方的大石头,刘先生躲避不及,轿车撞在了石头上,被弹至对向道路。此时,适逢对面开来一辆超速行驶的重型货车,将刘先生驾驶的车辆撞毁,导致刘先生死亡。刘先生的父母曾起诉货车司机并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2014年3月他们又以未尽养护职责为由,将管理事发路段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昌平公路分局与石块儿运输人承担40%的连带责任。

刘先生的父母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现的巨石,该石头与刘先生的死亡和车辆损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是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职责的昌平公路分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昌平公路分局则认为,首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车辆超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队并据此作出责任人顶,石头并非事发原因;其次,该单位依照规定对管养的道路委托案外人进行了每日一次巡查,但2012年1月2日、3日、4日均对事发路段进行巡查且未发现存在问题,而事发当日属于放假调休,按照规定不需要巡查。综上,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对于该案发生的事故,之前已结的案件将40%的责任分配给了超速行驶的案外人,60%的责任分配给了已故的刘先生。本案根据三方的过错行为对引发事故原因力大小的确定,法院对于该60%的责任,石块运输人承担责任比例应为30%,公路局承担的责任为10%,一审判决认定公路局赔偿刘先生父母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父母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2014年9月25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双方围绕着公路分局与石块运输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展开。刘先生父母表示事发路段没有监控设施,石块运输人的下落不得而知,公路分局应先行承担责任,再行寻找石块运输人追偿。公路分局则表示,事发公路是县级公路,管理难度大,要求实时监控不现实,并提供了巡查记录证明尽到法定的巡视义务;即便自身存在过失,其与石块运输人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石块遗撒人与公路分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没有共同侵害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两者的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遗撒物品导致交通事故时,道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路分局与石块遗撒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二者责任比例的划分,虽然公路分局未及时清理存在过错,但与石块遗撒人相比过错程度较轻,结合道路的管理、经营、控制现状,一审法院认定公路分局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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