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场摔伤索赔10万 法院判决双方担责
作者:田若枫
作为滑雪初学者的徐女士在静之湖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致小腿骨折,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静之湖滑雪场赔偿其损失近10万元。市一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徐女士作为初学者承担70%责任,滑雪场需赔偿徐女士2058.5元。
徐女士一审起诉称,2014年2月10日,自己在糯米网上团购了一张静之湖滑雪场的门票,并在当日下午携家人朋友游玩。因自己从未滑过雪,滑雪板勾住了滑道两边的护网造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她认为静之湖滑雪场作为安保义务人,在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应该承担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其损失共计99312.31元。
静之湖公司则认为:徐女士摔倒后并未及时告知滑雪场其受伤的情况,因此对于是否是在滑雪场受伤的事实无法确定。即使是在该雪场受伤的,雪场已提供教练和各种危险警示牌,徐女士在此前从未进行过滑雪活动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滑雪场对于徐女士摔伤不存在过错。另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曾应徐女士要求借给其10000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下午,徐女士到静之湖滑雪场滑雪,因无滑雪经验,在初级滑道滑雪时,不小心使滑雪板接触到滑雪道旁边的防护网上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花费医疗费共计17428.62元。另查,静之湖滑雪场经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颁发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本作为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对于滑雪者和经营者来说,都应负有高于一般运动的注意义务。而在本案中,徐女士作为滑雪初学者,在未经培训前提下直接进行滑雪,未对自身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静之湖公司在滑雪道旁安装了防护网,但是安装的防护网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使得发生勾绊事件,故该法院根据其过错公司应承酌定滑雪场承担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徐女士剩余费用2058.5元。
徐女士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中,徐女士提交了《滑雪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其中规定:“雪圈、雪橇场地滑道两侧应有雪梗,雪梗高度不低于20cm,弯处的弧度应大于135度,坡度小于10度,终点处有减速、停止的措施。”试图证明静之湖未按规范设立雪梗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徐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静之湖公司在设施设备的安装、设置、维护或管理上存在过错,而静之湖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场内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故对于徐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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