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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之第二章 案件咨询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之第二章 案件咨询

第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五)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诉讼时效;

(七)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五条 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如果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另行起诉。)

第七条 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医患双方有协议的,律师还可以审查是否有违约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可以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涵义。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

第九条 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收费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及血制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第十条 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可以指导其取得和保存上述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并熟悉复印的范围,封存的程序。

如案件疑似输液、输血、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指导或代理当事人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律师可以分析尸检的必要性以及告知当事人尸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律师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时,对于患方,可以核实患者或其近亲属身份证原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对于医方,可以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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