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之第五章 鉴定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之第五章 鉴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很多,如文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等。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选择

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目前我国还存在二元化现象,律师应当参照各地方高院的具体规定选择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对于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律师应当及时提出。

第三十一条 鉴定受理后的程序(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为例,其他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参照进行)

(一)书写鉴定陈述书和答辩书

1.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2.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进行陈述,或对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答辩,陈述(答辩)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3. 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二)鉴定人员(鉴定专家)的组成

1. 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 如鉴定机构对案件所需的专业类别未考虑,律师可以提出建议;

3.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员,律师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三)鉴定听证会的召开

1. 患方或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医疗规范陈述诊疗过程及存在的过错;

2. 医方或代理律师进行答辩;

3. 鉴定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提问与回答;

4.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律师应当依照事实和医学规范,尊重鉴定人,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