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之第五章 鉴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很多,如文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等。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选择
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目前我国还存在二元化现象,律师应当参照各地方高院的具体规定选择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对于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律师应当及时提出。
第三十一条 鉴定受理后的程序(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为例,其他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参照进行)
(一)书写鉴定陈述书和答辩书
1.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2.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进行陈述,或对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答辩,陈述(答辩)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3. 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二)鉴定人员(鉴定专家)的组成
1. 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 如鉴定机构对案件所需的专业类别未考虑,律师可以提出建议;
3.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 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员,律师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三)鉴定听证会的召开
1. 患方或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医疗规范陈述诊疗过程及存在的过错;
2. 医方或代理律师进行答辩;
3. 鉴定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提问与回答;
4.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律师应当依照事实和医学规范,尊重鉴定人,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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