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曾因盗窃罪三次被处刑罚的累犯不思悔改,在白马寺游览之际再次窃取财物,2015年9月22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洛阳市白马寺大雄宝殿殿门外,趁被害人苏某不备,将其大衣口袋内的苹果牌6型(16G)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700元。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于被害人苏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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