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16日零时53分,被告人鲁某某与受害人夏某某因用手机聊陌陌时发生冲突,后在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南门鲁某某伙同他人将夏某某及朋友陈某某打伤,致夏某某左侧枕骨骨折,陈某某左眼、右膝多处损伤,经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10.2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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