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小伙路见不平上前阻拦,肇事者恼羞成怒下对小伙进行殴打,并开车将其撞倒后拖行二百米远。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连带赔偿见义勇为的邢某各项损失共计76161.85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与被告人韩某一起行驶到禹州市水岸花城小区附近时,同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逃逸时被路过的行人邢某拦截,两人遂下车对邢某进行殴打后再次驾车逃跑时,将站在车前阻止其离开的邢某撞倒,拖行至禹州市颍河桥东头后逃走。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48天,共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事后,禹州市有关部门为邢某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经鉴定,邢某身上多处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董某、韩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进行殴打后,明知邢某在车前方仍驾驶车辆逃走,将邢某撞倒后拖行至禹州市颍河桥东头,主观上有伤害故意,韩某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后乘坐副驾驶座一同逃跑,对故意伤害人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伤害的共同故意,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对伤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邢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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