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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

案情摘要

2012年陆某以苏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归陆某抚养。法院查明苏某多次酗酒打骂陆某,有时伤及儿子。苏某认为对陆某仍有感情,年过四十,只有一个儿子,不同意陆某抚养。法院征求了12岁的儿子的意见,儿子很纠结,但是最终表态和父亲共同生活。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儿子归苏某,财产上对陆某有一定倾斜,二审改判儿子归陆某抚养,苏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保留作为一项摘要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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