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摘要
李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婚外同居,期间程某给冯某现金20万元购买轿车,程某购买房屋一套,支付房款530500元,通过变更合同方式登记在冯某名下,为冯某注册资金支付3049928元。此外冯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收到借款290万元。李某起诉至法院,返还现金304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冯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返还现金304万元,张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责任。二审改判,冯某返还现金但是不返还车辆及房产。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判决返还轿车及房产对价730500元,现金304万元,张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责任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送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害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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