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2003年明天山2岁时父母离婚,由其母傅某抚养,但是因傅某工作原因,实际由傅某之母贺某实际抚养。2008年3月傅某车祸死亡,因明天山之父明某无能力,明天山仍然虽贺某生活。2010年贺某脑溢血,明天山随其父生活,考虑到其父亲无能力,贺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半年后,明某按月领取生活费,但是不带明天山看望贺某,贺某多次要求看望,明某均拒绝。贺某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定期探望明天山。
法院处理
一审因婚姻法没有规定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撤销,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再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征求了明天山的意见后,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明某每月至少带明天山探望贺某一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