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一层住户的窗户玻璃突然坠楼,将在路边休息的路人手臂划伤,并导致十级伤残。由于该房屋已被房主出租,受伤路人随即将房屋所有人、转租人、承租人以及实际使用人一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法院日前判决房屋所有人和转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6月2日下午4时许,孟某在双榆树北路某楼下的公共座椅上休息时,不料被一楼住户突然坠落的玻璃割伤手臂。孟某随即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之后,孟某将房屋的所有人刘某、转租人任某、承租人胡某以及实际使用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4个人承担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房主刘某于2009年1月将房屋出租给任某。2010年12月15日,任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胡某当了二房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为保证房屋安全,每隔6个月检查一次,以保证承租人安全使用,随后胡某又将房屋交给李某实际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由承租人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所有人和转租人,刘某和任某则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任某各自赔偿原告8529.3元,胡某赔偿原告39803.42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胡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专业气象台出具的《气象凭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事发后,房东已将窗户更换,因此对于玻璃坠落系因老化还是人为使用原因无法进行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应推定三人均对孟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尽管胡某提供了当天的《气象凭证》,但由于天气具有地域性及多边性等特征,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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