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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因一雨棚俩邻居闹上法庭

日期:2015-10-22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网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七楼住户搭建雨棚,八楼住户认为雨棚影响了她的生活,多次去协商,对方不理会;找物业来劝,对方还是不理;向城管投诉,没有结果。无奈,“楼上”将“楼下”告上了法院。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楼下”拆除雨棚,可“楼下”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昨天,该二审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雨水拍打雨棚,楼上睡不好

48岁的王女士家住市区某住宅楼803室。去年6月,25岁的小陈买下王女士楼下的703室。装修时,小陈在703室南面与西面外墙搭建了雨棚,正好位于王女士家阳台下。

王女士说,小陈安装的雨棚给她家晾晒衣物带来不便,而且还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下雨天,雨水拍打雨棚“噼啪噼啪”声音很吵,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另外,雨棚的搭建也给楼上住户带来遭入室盗窃的隐患。

为此,王女士多次找小陈协商,找小区物业公司劝小陈,对方都不理会。去年7月5日,王女士联合小区其他住户向城管部门投诉,但也没结果。

小区里不止他一家装雨棚

去年12月1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告上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陈拆除雨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王女士说,她居住的小区有一个“入住规约”,上面载明: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设备平台等)安装、架设、搭建防盗门窗、遮阳棚、花架、广告牌等。

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小陈解释说,他在自己家搭建雨棚,是对自己房屋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王女士的权利。他搭建雨棚的目的是防止楼上高空抛物,而且雨棚位置在王女士家阳台下方,并没造成晾晒困难。另外,雨棚是塑料做的,不存在环境污染和噪音影响。

小陈还说,小区里不止他一家安装雨棚,搭建雨棚不但不会带来入室盗窃隐患,反而起到阻碍小偷沿着管道攀爬的作用。

“小区公约”的效力成争议焦点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陈家中南首、西首两扇窗户上方外墙部位安装雨棚,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王女士的休息,给王女士正常生活起居带来不便。两人所在小区的“入住规约”也写明,住户禁止在外墙安装遮阳雨棚。因此,王女士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今年1月23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令:小陈拆除雨棚。一审法官称:远水难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入住规约”作为一种“小区公约”,希望原、被告从有利于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共同遵守“小区公约”,尽量协商,减少纠纷,处理好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

小陈不服,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他认为,“小区公约”在性质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有经过业主签字确认才生效,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签字,应当认定为合同没有成立。现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更换了,“小区公约”是前物业公司制定的,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

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拆除雨棚并无不当,驳回小陈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官提醒,不要以为“小区公约”不起眼,它是小区共同的行为准则,大家都应当遵守。温都记者 黄云峰

法官告诉你

“小区公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小区公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是小区业主就小区共同事务作出的决定,是小区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而且这份规约是由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盖章确认的,是合法有效的。小陈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规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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