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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错案责任追究

日期:2015-07-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漫谈错案责任追究

作者:王维永

任何案件事实一经发生,即湮没于既往的时空之中,无法再现。人们认识过去只能通过既往事实在现实世界中留下的蛛丝马迹,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是在案件发生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适度的裁剪。所以,要求此种法律事实必须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不现实的(黄元忠、刘明奎著《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审理和刑事审理中认定可不一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第80页)。

正是由于上述的客观实在性,反映了错案发生的成因及其不可避免。然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论告诉我们,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人们的精神状况往往决定着对事物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尽管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既往事件,司法人员(含法官、警官和检察官)认识既往的案件事实,既不能象运动裁判员那样亲眼目睹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又不能象自然科学家那样反复实验多次再现同一客观现象,但世界毕竟是物质的,物质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的基础;物质又毕竟是运动的,其运动变化的过程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的规律;时空认识的无限性,给人们提供了认识事物的深度,人们完全可以在职业责任感的驱动下使其主观认识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这就是辩证法上的可知性。如果我们不能基于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去认识案件事实,而是主观片面,或者不负责任地作出结论,或者违背法律乱下结论,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这就成了错案责任追究所要研究的问题范畴。正是基于此,笔者对错案责任追究发表一孔之见。

一、错案责任追究是古今中外法治的必然要求

我国古代一直承袭地方官员兼任司法之体制,即地方的州、府、县长官兼具地方长官和司法官员双重身份。尽管他们集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但历代规定的错案责任追究却是十分严厉的,即实行“同判同罚”制度。也即是说,司法官员判了他人的罪,如果判了死刑且执行了死刑,这个司法官员毫无疑间应判处并执行死刑。李离“同判同罚”的故事即是如此。据考,在我国春秋 “五霸”之一的晋文公时期,司官李离因一时疏忽断错了案,判了他人死罪。李离自知国法难容,即亲自到朝堂面见晋文公,奉上官印,并要求晋文公对其处以死刑。晋文公深知李离是一位循吏(严格遵循国法的司法官员),于是颁布赦令给李离,并劝说道:“你手下的官员有了过失,并不是你自己犯了罪,偶尔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但李离却说:“如果审理案件错杀了人,就把责任推给下属,我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根据法律对司法官员的规定,判刑有了错,就应当受到错判的刑罚同样的处罚。如果错判了死刑,就应当受到死刑的惩罚。现在我审案出现了疏漏,错杀了人,依律当为死罪”。因此李离坚决不接受赦令,在交上官印之后,用随身佩剑自杀而死(《法制资讯》2010年第2期载“图说中国法律故事”。——李离以死护法度的古代司法故事;另见高格、龚雪莲主编《人生哲理枕边书大全集》“李离自判死刑”)。

这一故事之真伪笔者未曾考证,尽管心有所疑,比如司法官员带剑面君(国王),却是春秋乃至战国时期之大忌。荆柯刺秦王“图穷匕首见”故事,足可分析当时战乱之秋岂容臣子带剑面君?但不管怎么说,这一司法故事本身是很感动人的。感动之一,身为司法官员的李离,视法律如生命,坚持“同判同罚”,不讲原因,不论客观,不旁及他人,只身承担责任,表现了光明磊落的气质与人格修养,体现了法官的无私与无畏,重名节、轻生命的精神难能可贵。感动之二,晋文公身居国君之位,了解司法官李离的为人,故而倾其全力予以保护,这在当时十分罕见。而且其理也明:中央司法官可以不为其管辖之内的错案承担直接责任,仅属于管理上的过失,所以下令赦免其死罪,这种在法律框架下的保护亦合法合理,同样难能可贵。感动之三,也正是因为“同判同罚”的严厉查究错案责任,才使得司法官员强化人权保护意识,深入调查研究查明案情,不惜冒着个人生命危险微服私访,张扬了“清天”情结,使诸如狄仁杰、包公、海瑞、于成龙等一批公正司法的形象深入人心,至今为人颂扬。

如果论及西方国家的错案责任追究,恐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那个时期即出现了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即曾建议,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不但可以提出上诉,而且如果法官故意错判案件,应当对其提出诉讼,由法律捍卫者对法官进行审判。古罗马时期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同法官决斗。罗马帝政后设立了上诉制度,上诉一经改判,原审法官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转引自李燕《错案的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第133页)。也正是因为刑事司法的错案难以杜绝及其责任追究的客观需要,所以有专家认为,刑事司法是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以自誉“人权司法”的美国来看,仅自1995年到2009年底,美国各州已经通过DNA鉴定复查的强奸及杀人案中,已发现并纠正了242起错案(何家弘著《美国刑事错案一瞥》,载《法制资讯》2011年第5期,第13页)。也正因为错案发生与存在的不可避免性,方显得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推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今司法语境下错案责任追究之缘起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5起重大故意杀人案件,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案件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冤在何处?第一,5案中有2案的“被杀死者”在判后若干年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堂兄案);第二,5案中有2案的杀人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第三,5案中有1案是谁作案杀人至今都不清楚,一个奉公守法的大学生杨波涛被无故关押了3341天后,检察机关撤回了公诉,杨带着一身伤病被家人从监狱取保候审。这些冤案错案,极大地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严重关注,于是作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决策,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就法院系统而言,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全国各地法院即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及《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使该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2013年8月14日,中央政法委制发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相,严禁刑讯逼供;坚持疑罪从无,严防判决留有余地;坚持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严防错捕、错诉、错判发生。这是建国以来,中央政法委发布的第一个关于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法治文件,对于促进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在此之前的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法官也要追责(4月6日《北京青年报》)。河南高院之所以最先实行终身追责,那是因为河南先后发生的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2010年曝光的赵作海故意杀害堂兄案更是将河南法院推上了舆论的“火山口”,当年认定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已经重新出现,高院庚即宣判无罪。所以河南高院痛下决心,出台《终身追究办法》,既体现该院遏制错案的坚决态度和巨大决心,而且表明法院对错案已经从“个案纠正”转向“机制预防”(瞿玉杰著《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值得推广》,载2012年4月7日法制日报“声音”版)。到现在,各地法院已相继建立和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认为,我国司法系统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已推进到史无前例的推进之中。

三、当前构建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问题研究

在笔者看来,任何错案之发生,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其客观原因,但主要在于主观原因;任何错案之发生,有其管理层面的原因,也有法官层面的原因,但主要在于管理层面上的原因。现试作如下分析。

基于管理层面发生错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没能推行和坚守“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理念。“庭审中心主义”旨在一切以庭审为中心。上列5案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还是政法委员会协调,都背离了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重讨论而轻庭审,重协调而轻庭审,5案的结果都发生了冤假错案。

第二、没能始终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我国是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与合议庭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那么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最有权力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否则就回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老路上去了。上列5案的审委会研究抑或政法委协调,没能尊重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最终由“不审者判” ,导致了冤假错案的结局。

第三、政法委员会协调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案,严重违背了司法审判原则。无论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未授与各级政法委员会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权力。各级政法委员会作为同级党委在政法机关的工作部门,主要实行政治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并无决定个案的权力。而上列5案,均是由政法委通过协调拍板的,实际取代了法院审判权。这种违背审判规律的作法,其结果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基于法官层面发生错案引出的教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官必经将一切精力集中于庭审之中,审清和查明案件事实,不带疑下庭。法官绝不能产生自己弄不清楚而寄希望于他人的想法,这种想法既是愚蠢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没有谁能比主审法官更熟悉案情,一个熟悉案情的人审不清案件事实,难道其他不审案的人能弄清事实吗!所以,主审法官必经集中全部精力于庭审,让当事人全面陈述事件经过,让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发问,不放过细节,力争一次开庭成功,力争不带疑下庭。

其次,无论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制审理,任何时候都始终坚持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无论任何会议研究讨论,都毫无保留地完整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和坚持自己的主张,始终坚守“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不动摇、不妥协、不违背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任何违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不良倾向。

再次,凡提交审判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或上级法院研究的案件,必须亲自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综合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辩护人、代理人的辩论、辩解观点,提出存疑的难点、重点,从理论到实践深入论证争议问题,对各方争点采取正确的取舍态度,如实汇报个人的见解、看法和处理意见。按照格式要求正确书写和制作判决,详尽分析各方证据,充分论证各方焦点,运用法律阐明裁判理由,深刻说理和解答疑问,高度概括主文,以炉火纯青的裁判文书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并接受历史的检验。

来源: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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