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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完善

日期:2015-07-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完善

作者:吴平 王宏恩

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说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而设立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72条、73条都有所规定,但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笔者通过对现有问题论述,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拙见。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行使条件 公司章程  完善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优先购买权是指除股份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份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特有的规定,这是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密不可分的。立法者正是基于此需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侧重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结构的稳定,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公司法予以明确规定,是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性质,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的效力,可以在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规定。而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并不能有公司章程予以排除的,而只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或优化。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民事法权利中的形成权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于股东转让股权于第三人时,股东即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通知股东优先购买,无需再征求该转让股东的同意,即单方排除第三人的购买权,而与转让股东形成股权转让合同。这种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符合形成权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因此,应该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出于对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公司相对稳定的考虑,在转让股东欲转让股权于第三人时,为了维护原有股东的既得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使的公司免受争执、对抗和对立可能的发生,使公司更加和谐稳定,社会经济也得以平稳发展。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彼此之间有信赖关系,而相互妥协的可能使公司得以存续。而在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对外转让可能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使得原有股东争抢控制权以及新老股东经营理念等差异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和争执,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以及各方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公司法72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以下4个条件构成:

(一)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

这是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是自由的,无优先购买权之说。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要经过股东会半数以上同意,若未达到股东会半数以上同意,是有不同意股东行使不同意购买权,这也是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区分的。二者是不能相混淆的。也并非如部分学者所说的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似乎没有必要同时存在。 反而笔者更认为这是公司法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封闭性的双重保护及选择。只有经股东会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东方可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与此同时其他股东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同等条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即同等条件。这也是公司法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已构成对股权转让自由和私权主体地位平等的破坏。没有股东行使先买权的“同等条件”,股权转让的三方利益就无法周全保护,势必造成一方甚至多方的损失。就同等条件的理解,王保树教授认为同等条件是以外部受让人给定的条件为参照的,如果外部受让人给定的条件明显优于优先购买权人,就能受让股份。 至于有学者提到按这样的标准是否会有出让方故意抬高价格侵害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嫌。笔者认为老股东完全可以以虚假通知事后救济予以弥补。

(三)对出让股东主张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若老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出让股东主张。出让股东通知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老股东享有此项权利,而不做出意思表示,尤其在现有公司法未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会对出让股东以及受让第三人正常交易带来不确定性,影响交易的进行甚至造成损失。

(四)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

基于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若公司章程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做出限制或优化的规定是有其可能性的。在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方可。

三、现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缺陷

我国公司法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公司法72条、73条。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过于模糊。如对同等条件的确定、优先购买权主体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对转让股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转让价格异议请求权,通知义务的标准、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出让股东侵害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等,这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

有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但都尚未形成通论,这也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复杂性,以及实务问题增多所不断地带来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公司法解释四草案,有对通知义务的履行、第三方估价、法院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等有所规定,但并未带来清晰、明确的解决办法。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不足需要公司章程予以完善

法律规定有其天然的滞后性、模糊性等特点,注定是无法给予明确清晰地解决办法。即使现在清晰明确的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但也必将面对经济迅速发展,公司实务新情况而显得捉襟见肘。且基于法律的稳定性,是不允许不停地对公司法做出修改的。而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性质,因此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法的效力,可以在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规定,况且在《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为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这也是符合公司自治的立法趋势。在目前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范尚有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公司章程來维护股东权不失为一种比较有效和快捷的方式,更加灵活的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公司章程在理论上可以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做出限制性、优化性规定,前提是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是股东协商一致达成的自治性约定,对所有股东都有约束力。有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性规定,只要不违背公司法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这既是符合现有公司需要,也是同个别公司特殊性相符合的,更能起到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障、平衡各方利益、便于权利的行使、减少纠纷。

公司章程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对法律未规定的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同等条件的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对转让股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转让价格异议请求权,通知义务的标准、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出让股东侵害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救济等做出明确性规定,便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同时平衡老股东、出让股东、受让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

五、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完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司章程能够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完善,但是由于公司的千差万别,造成公司章程规范的质量参差不齐,更有公司章程流于形式化的趋势,同其应起到的预制性作用相矛盾。具体而言,在公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多存在以下问题如优先购买权主体、瑕疵股东权利、同等条件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救济等。这需要在理论上给予一些原则性的参考意见,结合公司自治最终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合理有效的公司章程,能够起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功能。同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做出合理有效的约定,使该项股东权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公司章程条款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侵害股东固有权。 这是原侧性的,也是尤为重要的。可能基于公司法实践经验的考虑,立法会偏向与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就需要公司章程结合自身特殊性约定详细的自治性规则。但这些规则是不能与立法所规定的原则相冲突,更不能侵害股东固有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等。

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详细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时,可以做出具体规定,便于股东权力行使。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进步,作出具体规定之后,便不得任意约定。尤其对于法定期限、法定权利等法定事项。这也是公司自治同法律规定相互补充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有苏. 新公司法论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 刘俊海. 现代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王保树. 商事法论集(第10 卷)[C].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4. 雷新勇.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疑难问题探析. 法律适用 2013(5)

5. 马涛. 浅析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法制博览. 2013.05(中)

6. 罗亚海 王云凤. 股权转让优先权的适用及其除外.经济师. 2007(5)

7. 吴莹. 《公司章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特别条款研究》2012年辽宁大学 硕士论文

来源:石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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