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的现状及完善
作者:赵伟
司法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结果得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司法前置措施的类型及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院司法执行实践中,司法强制措施的适用率较高,效果亦很突出,不仅有效的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强制措施的现有规定亦体现出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拟结合我院实际,对司法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予以阐明,以期对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实践样本。
一、彭水法院司法拘留的现状
(一)司法拘留人次数量上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作出拘留决定31人次,实际执行拘留25人,2012年作出拘留决定34人次,实际执行拘留25人,2013年作出司法拘留决定60人次,实际执行拘留33人,近三年,彭水法院共作出拘留决定125人次,实际执行拘留83人,占执行案件数量的10%,实施司法拘留的人次数量逐年上升,反映出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对配合法院完成诉讼行为的状况不佳。作出拘留决定并执行拘留后全部执行完毕的占司法拘留75%,有20%的被执行人也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一批重点疑难,涉执信访案件得到了有效化解。
(二)司法拘留发生在执行阶段的居多
执行直接兑现当事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抵触情绪更大;执行多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人对势单力薄的执行人员更容易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发生冲突。
(三)拘留原因以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的居多
2013年度,作出拘留决定的60人次中,有5人是因为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且拒不改正才被处以司法拘留,有42人是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其它案件均是针对被拘留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暴力抗法行为引起的。
(四)被拘留人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为主且文化程度不高
2013年度彭水法院作出的60余次拘留决定中,除2名公司企业法人外,其他全是自然人,其中男性50人,女性10人,大专学历2人,高中、中专3人,初中及以下学历55人。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养较差,不能正确理解、对待法院正常履行公务的行为;一些妇女认为自己是女性,采取撒泼等方式对抗、拖延法院履行职务。
(五)被拘留人申请复议的少
近三年来,被作出拘留决定的125人次中,没有一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说明大多数被拘留人明知行为后果,但报以侥幸心理无视法律尊严,最终自食其果。
二、适用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拘留期限短,缺乏威慑力
目前司法拘留最长期限为15天,实践中一些被拘留人仍不以为然,认为“不过是关几天,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被执行人甚至认为被拘留了就可以代替履行法定义务了。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的《刑法》虽然设立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实际意义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尊严和形象,对于化解执行难的可操作性不大,大部分法院一年下来也没有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彭水法院从2011年至2013年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设立的效果在被执行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二)司法拘留适用范围偏小,打击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都可以适用司法拘留,但实践中一般仅针对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而且大都在当事人拒不悔改的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拘留措施。一些法官怕担不当拘留之责,甚至害怕当事人报复而不愿、不敢采取拘留措施,以至一些无视法庭纪律、公然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司法拘留适用范围偏小,打击力度不够,也间接导致法律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崇。
(三)对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例外情形未作相应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符合拘留条件的被执行人都应当实施执行拘留。现行法律中未对不适宜采取司法拘留的人群做出相应规定。
三、完善司法拘留措施的建议
(一)适度的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是15天,相对于德国的6个月和台湾地区的3个月,我们的司法拘留期限明显偏短。司法拘留期限过短,不仅给执行人员根据需要对制裁的选择范围缩小,同时也使得该项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大大降低,为债务人提供了可选择利用的空间。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根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大小、履行态度的好坏、有没有转移财产等因素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期限提高到3个月,有必要的还可以把司法拘留记录录入个人档案,给那些不自觉履行债务的老赖造成心理压力,尽最大的力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司法拘留只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在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延长司法拘留期限至3个月,可以大大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二)加大司法拘留措施力度
法院应在查明事实,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大胆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只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得当,就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以此打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改正的被执行人也要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得以执行,全面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注重对被拘留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
有的被拘留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没有想到会被拘留,有的甚至还认为是法官跟自己“过不去”,这就需要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官耐心对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道理,让被拘留人真正“思过”,让其对被拘留处罚服气,通过采取拘留措施达到教育、惩罚的目的。
(四)司法拘留应体现对特殊人群的保护
建议立法对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司法拘留,对于年老体弱残疾人或严重疾病者如其行为符合拘留条件,也不宜交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对于其违法行为,可改由罚款、训诫等方式处理。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仅仅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并非是执行的终极目的,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药方,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司法拘留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应该提高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司法强制拘留措施,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彭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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