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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敲诈勒索罪

区分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关键在暴力的性质及内容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区分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关键在暴力的性质及内容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叶芳

【案情】

2013年10月,杨谋芳等人告诉焦某,其在上饶游戏机城某游戏店利用干扰器设备对游戏机城打鱼机和赌博机动手脚刷分赚钱,因公安检查游戏机店没开门营业未得逞,后杨某芳要回去,临走时叫焦某常去游戏店看看,等开门通知他们回来,吴某彬也知道此事。之后焦某和杨某芳商定将杨某芳等人骗至上饶,找几个人将他胁持,叫人冒充游戏机店老板,就说杨某芳对游戏机做了手脚,让他拿钱出来。

10月29日,焦某打电话将杨某芳骗至上饶市水兰街,后吴某彬等五人又将其带至德兴市香屯五星酒店附近一处树林,围着杨某芳等三人用拳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匕首顶着威胁,吴某平则假扮游戏机店老板叫杨某芳等人拿钱摆平游戏机的事,杨某芳等人讲没钱,后怕人发现,便将杨某芳等三人带至乐平市高家镇进行殴打、恐吓,继续叫杨某芳等人拿钱,杨某芳等人害怕便同意拿2万元,于是让杨某芳打电话由其妻子打了2万元到其银行卡上,并于当日上午9时许,由吴某平、焦某等三人押着杨某芳在德兴市香屯农商银行内用卡取出19800元现金。之后,焦某拿出1800元给杨某芳等人给他们做路费,把他们带至马路边,焦某等六人开车逃走,并将余款予以平分。

【分歧】

焦某等人威逼杨某芳等三人拿2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焦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本案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获取杨某芳等人钱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焦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焦某等人的行为能够引起被害人恐惧心理,致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故焦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焦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不论是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关键是要了解两罪的本质区别,两罪区别的关键是在暴力的性质以及内容,从以下几点来展开说明:

首先,手段方式及程度上,抢劫罪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相当性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产。该暴力程度必须较强,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程度是较弱的,只能用来威胁或者要挟,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如以恶害相通告,不给钱就举报,暴力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肢体性的合理冲撞,或者一般性的语言暴力,但都是显著轻微的,与被害人是不会发生明显的肢体冲突的。在本案中,犯案的六个人,在凌晨一点多钟,带着暴力工具匕首,在偏僻的地方,对三个外地人团团围住,进行殴打、威胁,被害人声称没有钱之后,六人仍不放弃,将三被害人带至高家继续殴打恐吓,最后连取钱都是押着杨谋芳去取的。这些足以证明焦某等人实施的威胁是非常紧迫的,非常暴力的,已经超出一般性的合理性的肢体冲撞,完全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杨某芳等人根本无从反抗。另外,纵观全案,均无法看出行为人在施暴的同时一直有施加精神压力。

其次,手段实施的时空特征上,第一,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具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如不听从指示或安排,就会当面施加暴力等;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从危险的现实可能性转变为直接的现实性尚有一段时空距离,是当场不可能实现的暴力,即使实现,也是非常轻微的,是没有紧迫性的。本案中,行为人携带暴力性工具,不仅当场对受害人施加人身攻击性的暴力,在人数上(行为人有六个人、受害人仅有三个人还是外地人),时间上(在凌晨一两点),地点上(茶场 空地等地对受害人来说非常陌生,一点求救的机会都没有)这些因素都对被害人心理产生的是不服从就挨打的暴力性威胁,非常紧迫,如果最后没有给钱,受害人绝对面临着进一步的人身伤害。第二,抢劫罪具有当场获得财物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抢劫罪必须具有取得财物的当场性,让对方打电话筹备钱财也是构成抢劫罪的,因为任何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都由循序渐进的步骤组成,抢劫罪的当场也存在时空上的切换和周延性,只要犯罪行为在常理和一般逻辑上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具有连续性,就可以理解为“当场的延伸”。本案的犯罪行为从凌晨一点钟左右开始持续到早上九点钟左右结束,就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并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完全符合当场获得财物的要求。另外,在本案中,面对行为人以游戏机事件相威胁时,被害人曾经拒绝过说没有钱,但行为人并没有让受害人待日后再给,而是非常坚定的要受害人现在就得拿钱来,这表明犯罪行为人对当场获得财物具有坚决的意志。

最后,因果关系上,抢劫罪是因为被害人实施了直接的身体强制,导致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而敲诈勒索罪,是因为被害人施加了精神压力,,导致被害人心理感受上的不敢或不去反抗。有些观点认为被害人是害怕游戏机事件被发现这一恐惧心理导致拿钱的,但事实上,被害人面对这个威胁并没有给钱。而且行为人的这种威胁只提起一次,并没有从头到尾的不断的在精神上威胁对方说,如果你不给钱我就把你做游戏机手脚的事捅出去,受害人也没有因此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或者恐惧。游戏机的事情只是行为人实施抢劫的一个借口,并没有贯穿于犯罪行为的始终。而最终被害人给钱,完全是因为行为人的不断的暴力殴打这一直接的身体强制导致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焦某等人的行为定为抢劫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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