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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朱丽娟

【案情】

1995年10月1日,高女士与杨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7月15日生育一子杨某,高考结束待上大学,2000年生育一女,在初中就读。2014年春节过后,杨先生就带上家里仅有的8万元存款跟家里人交代要外出经商后,就一直杳无音信。高女士靠打零工抚养两个子女,现在儿子要上大学,大学的学费及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高女士无力承担。高女士认为杨先生作为两个子女的父亲,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应该承担抚养费,故于2014年8月2日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先生支付儿子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直至其毕业为止并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分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给付成年子女生活费,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对于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上大学期间孩子不能独立生活,无法自己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应视为不能独立生活,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未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杨某已满十八周岁,且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对抚养费诉请不予支持。

【管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是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那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如何认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杨某已满十八周岁,且即将接受的是大学学历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主体。

但是,观点一中提到杨某尚在接受教育,无法养活自己,在我国国情下,这是很普遍存在。子女岁年满18周岁,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是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然,已经成年的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努力完成学业。本案中,杨先生已无法定抚养义务,是可以不支付抚育费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国情下,年满18周岁尚在高校就读的子女,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从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案件受理法院应对此类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具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分担子女部分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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