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
【案情】
2008年10月,邱某与洪某(女)在外打工相识,不久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4月,洪某怀孕。为了顺利办理准生证,两人商量回家领取结婚证,但洪某出生日期为1990年5月6日,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无法领取结婚证。洪某便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骗领了结婚证。2014年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邱某离婚。本案中,邱某与洪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分歧】
对于本案中邱某与洪某的婚姻是否有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洪某在领取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故邱某与洪某通过非法途径领取的结婚证无效,该婚姻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其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属可撤销的婚姻,故洪某可以向民政部门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故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邱某与洪某的婚姻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邱某与洪某的婚姻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该案不属于无效婚姻。《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包括上述四种情形,而本案中洪某起诉时已经达到结婚的法定年纪,婚姻无效的情形。
其次,该案亦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为受胁迫婚姻,该案邱某与洪某系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受胁迫情形。
最后,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该案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属有效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本案中,洪某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经年满二十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邱某与洪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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