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捐赠行为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章志能
在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出台前,农村中的自然人自行捐赠资金,政府如何管理好捐赠资金,政府如果无法直接参与管理,法律领域就会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法律会对民间捐赠行为难以界定?有三个因素。第一,民间捐赠是社会经济的产物,法律不能强求自然人捐赠,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民事法律是以成熟的社会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第二,民间资金是民间的事物,自然人自行掌握,出现纠纷时法律处理的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第三,民间捐赠在现实中出现多龙争水,各个机构和组织都在积极参与,在社会管理角度而言要理性分析。
农村建造群众文化娱乐场所,一些有公益心的人士踊跃捐赠。在捐赠现场,有人认捐6万元,但是没有交纳现金。事后,因为客观原因,认捐的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村委会干部能否以赠与合同中公益事业捐赠必须履行这个约束性条款起诉认捐人至法院?
农村中的群众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受益的对象肯定要面对固定在这个村委会中村民。建造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本村村民的文化建设。娱乐对于人来说是一个可以去,也可以不去的事情,这是不能强求的事情,就娱乐本身而言是否具有公益性值得商榷。不排除外村的村民来收看节目。因为对象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村庄中生活村民是以村庄自身范围作为自治领域,利益在本村是一致的。当外村的村民来到此村观看演出时,娱乐节目就是面向大众的。
此次捐赠从受益范围的角度在一定意义上不构成公益事业的捐赠。村民建造娱乐场所,通过募捐的方式筹措资金,只能本着自愿的原则。但是,当娱乐场所演出成功后,一个村委会的娱乐场所就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所以说,除了为一个自然人自己建造的场所,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具有公益性的。
村民认捐建造在本村的敬老院,因为敬老院是对老年人有益的建设项目,如果从开办的角度出发,敬老院是养老的场所,对老年人的生活有积极意义,人都有老的时候。这是精神领域的一个公益事业。
敬老院与群众娱乐场所在认定公益事业这个概念上有什么区别?从生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很难硬行界定两者何个属于公益事业,何个不属于公益事业?养老是必须的,但是在某个自然村是否属于公益事业法律无法硬行确定。
认捐人通过认捐的方式达成预先履行的意思,以合同的要约作为分析的对象,此时还不形成合同中的承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认捐人有客观困难,所以不能履行捐赠行为。认捐人没有毁约的意思,有实际情况约束其不能履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实现履约的目的。公平是没有绝对标准的。
捐赠这个生活中的用语在法律范畴上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为了公益事业认捐是具有强制性的,没有给付现金的自然人应当在认捐后履行赠与的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分析,村庄之间的经济条件不一致,发展不平衡,村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不一致。建造文化娱乐场所,丰富村民业余生活,是农村建设的必要步骤。
认捐人没有给付6万元捐赠资金,不能仅看到某个案例,在法律性质判断上值得分析。
在社会性上分析,公益事业是对全社会有益的,自然人作为社会性动物,脱离了原始社会的野蛮属性。在社会制度而言,公益事业本身就是社会制度的一种,就人类本性而言是自然人与其他高等动物相互区别的一种高层次享受。所以,在合同履行这块赠与的强制性问题上民间捐赠值得研究。
政府建设新农村,村委会的道路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部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出资一部分,村民认捐一部分铺设村路。所有资金由政府引导,交纳建设项目税。项目资金中村民出资认捐的部分成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这对于民间捐赠资金的流向有好处,所有情况都清晰明白。
法律是要保障社会的诚信度的,民间捐赠行为向何个方向发展,有其必然性,也有其灵活性。法律是灵活性的法律,从某个角度分析问题的话,法律条文中的限制性条款总是为社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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