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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日期:2015-06-0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论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毛晓春

[提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和发展,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玩家的权益被损害时,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对它进行定性,而且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主体确认难、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们很有必要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以法律上的救济。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于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实财产一样已经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虚拟财产逐渐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鉴于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庞大规模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网络经济正迅速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还应努力探索各种有效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对策。我们可以民法和刑法个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而且尤其以民法保护为主,以刑法保护为辅。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物 、无形财产、债权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与一般普通实物财产的界别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态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伴随网络社会而飞速发展的新兴事物,至今仍没有一个较为严谨的、科学的定义和解释,通说认为,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1、网游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游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2、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社区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3、其他存在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虚拟财产等。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特定空间——网络环境中,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虚拟事物。网络虚拟财产与普通虚拟财产的区别。那么它相对于普通实物财产有什么区别呢?总的来看有以下几点(1)存在形式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的网络空间,是以数字技术作为存在基础,以二进制的逻辑结构作为存在空间。是虚拟的,其实质就是一种程序。而普通实物财产一般不必存在于特点的空间,是现实的 (2)稳定性不同。虚拟财产会因技术安全隐患、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游戏运营商终止经营等因素而灭失,凝结于其中的游戏者劳动价值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普通实物财产比较稳定,在正常情况下不容易灭失(3)交易方法不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一般是通过网络向运营商购买、在游戏中交易、在现实中交易、在网上竞拍、用虚拟货币向运营商兑换真实货币等。而普通实物的交易一般是实物的现实交易。(4)价值认定方法不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很难认定,其浮动很大,而且和运营商的运作有极大关系,而普通实物财产的价格相对比较稳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术界的主要学说可以归结为五种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权利说。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的最大前提是它存在于特定的地方,离开这个特定地方谈就无实际意义。首先,从使用者与网络运营商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是一服务合同关系,即网络运营商开发游戏或其他网络工具,使用者通过其注册行为和网络运营商的同意其注册行为构成一种要约与承诺,行为完成后他们即存在以运营商提供特殊服务(表现为保证账号、游戏角色、网络工具可以正常使用,并以其先前在合同承诺的各种服务形式等为内容的服务),而使用者(注册者)有在协议规范的范围内使用账号、网络工具或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义务。因为此时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所以,在使用者和网络开发或运营商之间他们表现为一种合同债权。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其次,在使用者和第三人之间,他们的关系不同于使用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若第三人侵犯了使用者的网络虚拟财产时,此时该虚拟财产得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而该财产的所有者是使用人或注册人的。而对网络虚拟财产权,除了因客体的无形性而致不能行使占有权能外,持有人可以行使其中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例如张三利用网络技术盗取李四的某一游戏账号ID,在这时张三侵犯了李四的无形财产权,根据民法像个规则李四当然有权请求张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的权利。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因此,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下的无形财产。而这种财产所有权并非新型物权也非新型财产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类型

伴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发展,相关的纠纷与侵权也是层出不穷,其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虚拟财产被盗窃而引发侵权纠纷

这是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比如在游戏中,玩家的账号等虚拟财产被盗是经常发生的。很多盗号者欺骗用户下载恶意程序,来窃取用户的账号资料。一些玩家通过使用外挂,截取和改变流向服务器的信息,以不正当手段扩大自己的装备实力。

(二)因虚拟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诈骗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虽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虚拟物品交易在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因利益驱使就滋生了大量的欺诈行为。比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是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或者是一方移交了虚拟装备,但对方却迟迟不予以付款,或干脆从此失去联系。在现实中,以虚拟财产为诱饵进行诈骗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三)因游戏运营系统存在问题导致虚拟财产数据损害引发的纠纷

因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基于合同法的原理进行调整。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作为提供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保证系统的安全,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质量的系统环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服务器的漏洞,使得玩家通过某种计算机程序入侵网络游戏系统,造成他人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数据的丢失有的并不对虚拟财产带来影响,但也可能会引起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在此谈及的是数据丢失对虚拟财产产生影响的情形,这种影响可以表现为虚拟物品属性的更改进而影响到虚拟物品的价值,也可表现为虚拟物品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商之间的纠纷。

(四)因运营商终止运营或者更改运营条件引发的纠纷

运营商停止运营原因很多,多数是因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也有恶意终止运营。不管哪种情况都会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因此往往会引起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此外,运营商单方改变网络游戏运行环境也会造成虚拟财产权利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在我国的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及社会真实性的要求

从现实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于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实财产一样已经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虚拟财产逐渐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可以经常看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价值。有了不同的价值就产生了交换,有了交换就有了财产,有了财产就需要保护,于是就有了保护财产的法律。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真实性已使虚拟财成为人们新的经济交往形式,这必然要求法律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2.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平衡各主体利益的需要。

目前,开发、代理运营网络游戏、销售网络游戏卡己成为具有很高利润与良好发展前景的服务产业。网络游戏的运营与日常运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大量注册用户的流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网络游戏中的货币和装备等虚拟财产都是用户实际财产的体现和延伸。对此加以保护是对用户财产权的保护。对网络游戏进行立法,规制游戏开发商的行为,使游戏从开发阶段就依法进行,为游戏的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保护开发商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3.实现法律价值和作用的需要。

作为网络游戏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有机组成部分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已经客观上形成和存在,并且就目前来看,这种交易是白发和无序的,玩家之间的交易缺乏安全感,现实产生的纠纷也很多。

(二)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的保护现状。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行法律环境给予网络财产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严重不足,虚拟财产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相关法律较为滞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从我国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来看,可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有权的尊重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另外,《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等都对公民财产及网络安全作了相关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作为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是也存在严重不足。我国《宪法》第13条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其中“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将虚拟财产归为“其他合法财产”加以保护也显得有些牵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及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直接,同时保护范围较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2007年10月1日,涉及13亿中国人切身利益、保护13亿中国人财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但遗憾的是《物权法》也未把虚拟财产等同于普通财产予以保护。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鉴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络盗窃犯罪的大量发生,外国立法普遍将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保护对象。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第323—3条“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也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可以列入保护范围之内,并在案例中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保护地位;属联邦法例的美国《法令》第18项标题第1030(a)、(b)条订明,凡明知及有欺骗意图而非法买卖可以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计算机的密码或类似资料,即属犯罪。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订的“刑法”在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以致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或并处20万元以上罚金。

(二)健全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策。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常常出现被盗的情况。尽管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对它进行定性,而且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主体确认难、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们很有必要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以法律上的救济。为了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民法和刑法个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而且尤其以民法保护为主,以刑法保护为辅。

1、民法保护方面

首先得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和法律属性。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已较为完善,但是对于虚拟财产这一特殊财产,并未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方面的界定。由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也无法直接通过现行法律予以解决。鉴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新生事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迫待解决,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及地位,以跟进时代发展步伐。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立法者在界定个人财产时都是为了保护私人的利益,因此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并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东西都应该归类为财产。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可见,这一判决主张了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并可以借鉴物权的相关规则,对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予以返还,这不失为一种保护方式。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以及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虚拟财产权利人既可以行使拟制物上请求权,即返还虚拟财产,恢复原状,也可以基于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对于玩家和运营商之间,主要涉及的就是责任认定和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果是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在正常状态中被盗,运营商理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玩家自己将ID和密码丢失,就应由玩家自己承担责任。但是这样,就涉及到运营商的举证,除非他能证明玩家存在上述过错,否则就要自己承担责任。可见,取证难是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一大难点。但是可以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特点,首先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运营商返还虚拟财产,如果是因为运营商终止游戏而引发纠纷,就只能基于合同,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运营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如果是由于第三方导致虚拟财产权利人受损,这时权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此时可以通过运营商获得相应救济,同时运营商应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2、刑法保护方面

虚拟物品交易中由于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或者由于黑客攻击导致虚拟财产的丢失,笔者认为应对侵犯他人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以盗窃论处。因为其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对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的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对其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罪的确定符合立法精神,也有利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促进我国在计算机违法犯罪立法方面的健全和发展。我国是一个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的国家,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从本质上讲,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罪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种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犯罪形式,这些新的犯罪从形式上看,可能是超过了现行刑法的界定范围,但是大多数犯罪形式从本质上都可以为现行刑法所吸收。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中我们可以得出,虚拟财产能够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完全可以依我国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进行刑事追究。

参考文献:

[1] 高 玲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对比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 胡颖欣、吴海玲:“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546期

[3]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 黄邦道:“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4期第24卷

[5] 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 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 网络游戏:《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宣判虚拟财产首获法律保护》

[8] 高锋志 程建华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性”,2005.12(上)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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