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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情形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日期:2015-06-08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议对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情形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卫民

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又自动归案,能否认定自首,是目前刑事审判中常遇见的法律适用现象之一。如何看待这个现象,笔者认为主要还是要把握运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握运用自首情节中的自动投案及自动投案的四个要求,即“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投案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投案行为是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投案以后,犯罪人应当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对犯罪事实核实查证;二是要把握运用认定自动投案“四个要求”中的第一个要求,即“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因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中的第一要件,也就是第一个特征,而“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又是自动投案中的首个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没有自动投案和“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归案之前”这些第一条件的存在,也就无法认定什么是自动投案,从而也就无法认定什么是自首,自首就不能成立。要正确的认定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归案是否构成自首,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认定其是否属自动投案,笔者认为以下几种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归案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被告人作案的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的;

(二)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的;

(三)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取保候审的;

(四)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后,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被告人的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和其亲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送去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的;

(六)被告人前罪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不影响对前罪自动投案的认定;

如果对被告人的一种行为连自动投案都不能认定,那么认定自首就更不可能了。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是否构成脱逃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脱逃罪。理由是该情形与《刑法》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脱逃罪构成要件不符,被告人不是从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逃跑的。对这类被告人如果是被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其犯有脱逃罪;如果是自动归案的既不能认定为脱逃罪,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脱逃罪的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笔者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又自动归案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谈了一些个人的学习体会,旨在与在审判实践中遇见这一类问题的同仁进行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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