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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所生孩子谁有责抚养

日期:2015-06-01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种”所生孩子谁有责抚养

【案件回放】

张大志(化名)是有名的“破烂王”,早年家境贫寒,靠捡破烂维持生计。因脑瓜子灵活,张大志渐渐地竟从破烂中找出了生财的门道,很快从一个捡破烂的变成了一个收破烂的“破烂王”,各个乡镇均设有收购站,方圆百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三年前,已经40多岁的张大志终于娶了媳妇,这个女人来自邻县的一个边远山村,从小父母双亡,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比张大志小将近20岁,叫刘翠。

然而,幸福的时光却转瞬即逝,在新婚之夜,因为张大志的身体原因,他们却无法完成夫妻之事,而且一连几个星期都是这样。

张大志还偷偷地买了各种补酒,甚至借做生意的名义到外地的药店里偷偷地买了几瓶壮阳药,但都没有一丁点起色。

最终,张大志明白自己对这事儿根本就不行。

老这样下去肯定是不行的。张大志知道刘翠心地善良不会向外人说出去,她也从未埋怨过自己。但外人是会知道的,结了婚不怀孕肯定是不行的。

张大志思来想去,刘翠怀孕的事一定得及时解决。一天晚上,张大志告诉刘翠,他希望刘翠跟别的男人睡一觉以实现怀孕。

刘翠立刻一口回绝,但是张大志却跪在刘翠的床前,恳求她答应这件事,要不然他根本就没办法在这个世上活了。要是人们知道张大志不行,他几十年奋斗积攒下来的荣耀立马就会一扫而光,而且一辈子抬不起头。刘翠的心软了。

为了让刘翠打消后顾之忧,张大志还在纸上写下“我张大志自己要求刘翠与别人生孩子,生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我负责刘翠、孩子一辈子”的字样,写完后,张大志签上自己的名字,写好日期。

在张大志的安排下,“借种生子”的计划顺利地实施了。此事过去一个多月后,刘翠真的怀孕了。

十月怀胎后,刘翠生了个大胖小子。这一次,张大志大大地摆了一次酒席,这庆祝最大的意义在于,他张大志要让邻里明白,自己是个真男人。

儿子张小聪一天天长大,真是好看,聪明伶俐,让张大志整天笑得合不拢嘴。可一次邻里的玩笑话,让张大志的脸瞬间变得铁青。“大志,这小子怎么长得不像你呀。”这句话让张大志本来松弛的神经又绷紧了,常常在睡梦中会被人指着后脑勺,大笑自己不行。

张大志此后老疑心刘翠在外偷人,脾气越来越暴躁,动不动就殴打刘翠,对儿子张小聪也越来越看不顺眼。迫不得已,刘翠带着儿子搬回老家。

之后,张大志以刘翠通奸生育儿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刘翠答辩同意离婚,但“借种生子”是张大志一手策划,自己的人格受到极大伤害,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视点】

“借种生子”常发生于丈夫具有生殖障碍或无生殖能力的夫妻间,为达到怀孕生子的目的,丈夫要求或同意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行为显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有“借种生子”行为的夫妻关系常常并不幸福。

“借种生子”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谁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在实务界有人认为应有亲生父亲和母亲进行抚养。

理由为:(1)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所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在此案例中,因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因此,其与孩子不可能形成生父母子女关系;此外,孩子是在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又非收养,因此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孩子之间既非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非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孩子之间虽有一种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关系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不可否认,“借种生子”的行为,与社会善良风俗格格不入,应当抨击,但这并不能必然产生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对孩子的抚养义务。(2)孩子有自己的亲生父母,其抚养义务应由他们自己承担。孩子是有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借种生子”的案例,虽有其特殊性,即妻子生下孩子是由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安排的,但有一事实不能否认:孩子是有亲生父母亲的,应由他们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笔者认为,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理由是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该司法解释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突破了婚生子女与父母的自然血亲范围,推衍设定了“准自然血亲”的概念。这种突破对解决日趋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

纵观“借种生子”案情,我们不难看出,“借种生子”当属“准自然血亲”的范畴,完全可以比照人工授精生子情形处理,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承担抚养义务。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充分认识到“借种生子”的法律后果——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规避。应当指出的是,“借种生子”和人工授精得子,虽然都是克服人类自身繁衍障碍上的一种途径,但前者背离了人类伦理道德,是一种陋习,应受到摒弃和抨击,但不能推卸因自己的过错而要承担的责任,确保无辜孩子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所以,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有责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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