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失赔偿和同命同价规定的解读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郑水泉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们盼望已久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的及时出台,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含糊不清的状况,第一次在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和同命同价赔偿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正像专家们表述的那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在此,为让广大读者进一步对该法在精神损害赔偿和同命同价赔偿方面的理解,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在该法出台之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今后有了《侵权责任法》,这一问题不但迎刃而解有了依据,而且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优先于其他。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来说讲,如果受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等多项责任追究的话,其应将侵权责任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放在首位。表明,法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有否范围?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所以,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加限制,不但不合生活规律,而且也达不到法律制定的实际效果。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严格限制在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因为财产权属于物质方面的内容。二是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什么为严重精神损害?该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权威人士讲以后的司法解释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认为可从如下方面理解严重精神损害:(一)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的;(二)致人残疾的;(三)致人死亡的;(四)其他情形的精神损害。
另外,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在具体司法解释出台前,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同命同价”赔偿原则问题.“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户籍和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人员死亡赔偿金的一种标准性词语。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以户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差别,对性质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赔偿待遇的情况曾出不穷,即“同命不同价”现象大量存在,极大的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严重侵犯了农民和基层人员、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与宪法的平等精神极不相符。
为改变这一有悖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状况,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审视,采取“变通”的方式,通过给“同命同价”添加附加条件来谋求相对的“城乡公平”、“强弱公平”和“高低公平”。因为,不这样,实在让法官和人民群众对现实难以接受。有案例称,同是一次车祸死亡的人,只因为有人属于城市户口,就被赔偿40余万元损失或者更多,而属于农村的只被赔偿十几万元、几万元损失甚至更少。这不是显失公平吗?岂能不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愤怒?《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大大改变了上述不平等的状况。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说,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伤亡者的地域、户籍、文化、职务等差异情况,而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即以同一数额标准确定伤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的确是这样,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体现的最大优越性就是人人平等,就是把每个人的生命看得最重。
《侵权责任法》虽然出台了“同命同价”的条文规定,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该条文留了个“尾巴”,即该条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用了“可以”之词,这样,它体现了这种规定不是太强硬。因为,“可以”在法律条文中表示的是不确定术语。所以,将“可以”改为确定意思的“应当”法律术语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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