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嵩县人民法院 行长石 马旭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不断涌入法院,该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分布范围广,执行难度大,且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在执行中难以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这类案件均由县国土资源局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大都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执行标的80%为农村居民超出记载面积建造的住宅,其余20%为农民因养殖所建的养殖厂、加工厂及村委、乡镇政府因公益事业需要所建造的学校、村卫生所、村委,还有部分私营矿山企业等。以上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大多不影响县、乡、村整体规划,不影响、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2、大多因公民个人私怨或影响公民个人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而向土地主管部门举报所产生。3、政府行为或政府形象工程先建后批导致违法行为。4、大多案件矛盾尖锐,易导致矛盾激化。5、多为信访部门批转的信访案件,多数举报人认识偏激,不利于做思想工作。6、案件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几乎涵盖全县所有乡(镇)村。
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这类案件,在立案后,一般先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做案外人(举报人)的思想工作,在不影响乡、村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力争从根本上消除隔阂,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通过协调执行和强制执行,我院执结了一大批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处于中止状态,至今无法执行,导致这些案件无法执行的主要原因和困难有:1、涉及农村居民仅有一处住宅的整体拆除案件,若强制拆除,将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及家属无法生存、生活。2、涉及举报人与案件被执行人矛盾尖锐的案件,若强行拆除将引起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恶性事件及涉诉信访案件,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3、对部分连体建筑物进行拆除的案件,若强行拆除,容易对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造成损坏,给被执行人带来经济损失,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而且从现实来看也无拆除的必要。4、对涉及公益事业的学校、村卫生所、村委的案件,若强行拆除,则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5、对涉及私营矿山企业的案件,若强行拆除,将对涉案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解决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要妥善解决该类社会矛盾,笔者认为:1、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并尽可能的发挥和利用“社会法庭”的职能作用,尤其是村、组干部的职能作用和在村中的说服力、影响力。对这类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层层解决矛盾,不能踢皮球,不能逐级“上缴”矛盾,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2、解决问题,减少行政处罚。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多调查,多了解,把问题吃透,把根源找准。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感和大局意识,要站在为人民服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去解决问题。查明情况后,该补办使用证的及时补办,尽可能的协调解决纠纷,减少行政处罚,节约行政资源,从根本上减少这类案件。3、做好立案审查,谨慎立案。针对无执行标的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仍应坚持及时受理,果断执行。4、建立预立案机制。对于易导致信访案件或矛盾激化,应给予谨慎立案,采取预立案,预立案后可以组织土地、村委联合调解。5、建立行政协调机制,对于复杂或容易矛盾激化的案件,要会同土地主管部门,深入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由县政法委牵头,土地、信访、法院主管部门参与,深入乡村,了解案情,掌握民意,视其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及时下达不予立案(执行)的裁定,以免当事人到法院缠诉和不必要的麻烦。6、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技巧,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把“情”融入整个办案过程中,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使所办案件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案结事了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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