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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再审案件中的调解策略

日期:2015-05-0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理再审案件中的调解策略

作者:登封法院 顾瑞玲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日趋增强,法律素质日渐提高,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再审调解工作不能一味的“和稀泥”,审判人员要善于运用各种不同的调解方法,注重调解艺术,才能使纷繁复杂的各类民商事再审案件得以彻底解决。我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个调解策略。

(一)倾力调解,环环穿插。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推进作用不可缺少,审判人员注重将调解原则贯彻诉讼的始终,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调解,克服诉辩式审判给调解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案件立案受理及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承办人便询问原、被告有否调解的意愿,调解的最低尺度怎样,初步掌握案件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庭前交换证据后及开庭前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认为有调解可能的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能消化在庭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把握每一个调解良机,直至送达判决书前。

(二)倾心聆听、循循善绣。再审案件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别人的侵害,所以一定要把满肚子的话说完才畅快。针对当事人“斗气”、“争面子”的情况,法官可以实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背靠背的时间里,法官要营造宽松的气氛,耐心聆听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反驳,取得其信任,让他们情绪放松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了解案件的起因,洞悉他们的心理活动,稳定他们的情绪后,进而摆事实讲道理,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然后给充分的时间让他们自行考虑,等待时机成熟再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这时,双方当事人气也消了,思想也通了,往往一调即成。

(三)以理服人,达到双赢。调解成功的案件,虽然往往需要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但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尽快解决纷争,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但是,当事人往往“当局者迷”,或者对诉讼知识欠缺,有时不清楚其中道理。这时法官应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知,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请求作出判断,再着重从人情、道理方面进行说服教育,还可以提醒他们换位思考,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四)以情动人,引起共鸣。对于再审的离婚、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时要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美好回忆,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对子女难以割舍的深厚情感,唤起当事人对今后幸福生活的憧憬,对共享天伦之乐情境的向往,引起共鸣,使纠纷得于调解。

(五)用法示人,晓以利害。在再审案件过程中有的当事人片面强调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抱有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对此,审判人员应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确认识,从而促使其心理转变。法官首先要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然后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对当事人的错误,可以将有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展示,或者将类似案件的判例让当事人阅读,使当事人对诉讼的胜负有个基本的判断,从而认识错误,转变态度。

(六)巧借外力,缓和矛盾。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地参与进来,法官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促成调解。同时还要善于调动各方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时要视案件的情况主动邀请当事人信任的亲友,基层组织帮助协调,因为他们熟悉当事人的情况与性格,通过他们帮助做协调、劝说工作,往往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一些有对抗情绪不愿对法官讲心里话的当事人,法官也可以找当事人亲朋好友了解案情,掌握纠纷产生的症结,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有诉讼代理律师的,要注意发挥律师的疏导作用,律师对法律有足够的理解,对于诉讼的胜负有一定的预知,也深谙其中的利弊,而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因此代理律师做其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合理引导律师,将一些调解工作让律师去做,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使一些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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