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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浩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做出处理。

《劳动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列举了如下劳动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应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予以详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要注意检查规章制度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监督检查的后续性结果就是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多项内容。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法在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对休息休假做出了专章规定,可见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重要性。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必备条款、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休息休假等内容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劳动行政部「J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受侵犯。

五、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这一事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各地人民政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促使其中的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相应提高。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法在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社会保险和福利”做出了专章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法中相应内容应当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于贯彻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了以上列明的事项以外,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像劳动安全卫生、试用期约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也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监察事项。还有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关的,都可以列人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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