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刘煜伟 吕青青
民事审判工作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送达是否顺利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判效率。实践中,送达难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故意逃避和居住地的经常性变更导致无法送达。民诉法中的公告送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问题,但同时由于民诉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滥用公告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送达实践中,存在滥用公告送达的情况,一般来讲,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外,如果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仍不能送达时才考虑公告送达,但是实践中缺少对公告送达条件的审查,直接送达不到就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大量存在,据统计,在民事诉讼中,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占10%。
二是公告送达缺少合议庭的合议。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并及时地做出反应。这一缺陷可能带来多个层面的问题,比如,可能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权利受到影响。因此,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前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确保送达方式的科学合理。
三是下落不明当事人的核实工作不到位。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要采用公告送达,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没有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办理公告送达手续缓慢。从决定采用公告送达到登报见报也需要一定时间,有些办案人员以当事人提出公告送达后的时间不入审限为由,不能及时办理,影响了办案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是认真审查公告送达条件,限制公告送达数量。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外,如果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仍不能送达时才考虑公告送达,在使用公告送达前,合议庭要进行合议,并把合议结果记入合议庭笔录,尽量减少公告送达。
二是加快办理公告手续速度,设立网上公告制度,尽量缩短从当事人提出公告到发布公告之间的时间,一旦决定公告送达要及时办理公告手续。
三是认真核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真实情况。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要采用公告送达,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这些证明材料法院必须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只有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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