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速裁审理中的运用与效果
作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梁继红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优化司法审判资源,并结合社会节奏的高速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民商事案件逐年攀升等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一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要求快速审结的强烈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借鉴深圳罗湖区法院的先进经验,在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道路上,我院于2005年3月在立案庭成立了速裁审判庭,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该机制秉承简便、灵活、快捷的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洁便利之功能,快速即时处理案件。这一举措既为全院的审判流程安装了一个“加速器”,又为当事人建起了一条打官司的“绿色通道”,更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五年来所审结的案件,无一起越级上访、缠访、缠诉。高效快捷的速裁审理,优质良好的服务,迅速在当事人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获得了一片好评。并因此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参加研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验推广。为更加完善速裁审判,探索庭前调解制度的适用,并在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司法调解职能,现将我院近年来的简易程序速裁审理的运用与效果报告如下:
一、速裁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
2005年至2010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速裁案件565件。在受理的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256件,占45.3%;民间借贷案件155件,占27.4%;合同类案件110件,占19.5%;侵权类案件19件,占3.3%;拖欠民工工资案件13件,占2.3%;其他类12件,占2.1%。
在565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已审结各类案件565件,结案率达100%。其中调解撤诉结案480件,占85%;判决结案17件,占3%;裁定驳回起诉案件68件,占12%。当庭清结案件90件,占16%;上诉案件1件,占0.002%;且均无一起上访案件。
在565件速裁案件中,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175件,占31%;当庭审理,当庭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260件,占46%;当庭审理,庭后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130件,占23%;
二、简易程序速裁审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的审判实际情况和速裁审判工作运行的状况,速裁审理适用于以下六个方面的案件:
1、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的婚姻家庭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扶养、赡养纠纷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银行借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涉及一个或两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且权利义务明确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在这六类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在速裁审理中占据首位,民间借贷类案件次之。这说明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非常适合速裁审判。从结案方式来看,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结案为其主要结案方式,比率最高,调解结案率由往年业务庭平均38%,提高到85%。
三、速裁审理的几点做法
(一)诉前宣传、提早介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我院首先对适宜速裁的案件范围做了划分、归类,并将之制作成版面,悬挂于立案大厅;立案法官在立案同时,向当事人广为宣传速裁审判,使当事人从多方位、多角度了解速裁审判工作的特性。同时,速裁法官在协助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利用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接触的机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解释,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合理引导当事人自动就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要求经法院确认的,速裁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即送达,从而使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一并解决。这样不仅体现了社会和谐精神,又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电话通知,快审快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原告立案后,案件还未进入排期送达、转入业务庭之前,速裁法官先行审查案件,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或协商举证期、答辩期后,向其指定调解日期,从而启动速裁程序。并对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使当事人在立案当天即能领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的绿色快捷服务。
(三)调解前置,降低上诉、信访的可能性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我院深知,对当事人而言,调解或判决结案的后果截然不同,对于判决,当事人或者服判息诉,或者上诉,而后者,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存在隐性涉法信访的可能性,增加涉诉信访的工作量。但调解结案却截然不同,它能够比较彻底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降低案件执行、信访的可能性。为此,在速裁审判的各个环节中,调解工作随处可见,并引入了新型的公开化、人性化、亲情化的调解模式。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针对某些特定案件邀请当地德高望重人员、人民调解员或亲朋好友到场,参加调解,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如原告吴卫国诉被告李萍离婚一案,双方原系远房表亲,经父母包办并在原告母亲以死相逼的前提下原告吴卫国被迫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四十年间,又因为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双方经常吵架生气,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多次提出离婚,均经亲友相劝或被告以孩子小、孩子要结婚、要带孙子等理由未能解除婚姻关系。现孩子早已成年,原、被告的感情却仍处于危机之中,且日益淡薄。故原告吴卫国起诉到我院,坚决要求尽早解除与被告李萍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起诉当日,经速裁法官询问后,发现被告李萍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状况予以承认且同意离婚,但情绪明显低落且忧郁。针对这种情况,速裁法官没有简单地以双方同意离婚而调解结案,而是与双方沟通协商,先行解决被告李萍的思想问题后才予以调解结案。后该案在法院回访活动中发现,原、被告现虽同住一院,但双方恩怨全消,互相关心,以亲情加友情相待,友好相处。且对我院的速裁审判表示非常满意,充分体现了速裁审判的快捷化、人性化。
(四)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对进入速裁审理的案件,没有争议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举证的事实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直接进入调解或裁判。
(五)提高当庭宣判率,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依照法律程序,针对速裁案件多是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为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速裁法庭拟定有相对固定内容和格式的庭审笔录、裁定笔录、裁判文书电子模板,对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进行简化和浓缩。尽可能实现“三当日”,即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
(六)加强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对速裁审判的监管,主要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来完成。坚持做到对每一起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审判到执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同时领导重视,亲自指导、研究,解决速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速裁工作有序进行。并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大力推进和注重速裁工作的延伸,强化群众对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审判作风的管理。据统计,我院速裁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反映速裁法官审判作风的来信来访。
三、简易程序速裁审判取得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规范的司法行为,高效的速裁审判,不仅保证了案件程序上的提高,也为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速裁审判运行三年以来,以其高效快捷的速度、优质优量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交口称赞。如原告登封市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我市某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诉标的达200余万元,原告称该欠款的追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转,要求尽快审结此案。我院速裁法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买卖合同案件,只是因双方的沟通不畅,造成该欠款没有及时偿还。且考虑原告方系外地企业,速裁法官启动速裁程序,迅速通知被告到庭进行调解,后在速裁法官的主持下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原告登封市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我们快速高效的速裁审判予以了高度评价。
总之,速裁审判工作是在大力提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充分运用法院大立案的有效资源,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出发,遵循"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原则,按照"繁简分流"的基本要求应运而生的一种审判机制,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如何进一步做好简易程序速裁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实践并总结,并恳请上级领导及同仁加以指正,共同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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