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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

作者:卫辉法院 介百慧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最近卫辉法院对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情况进行了深入研讨,全面总结了我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我院近年来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实践

(一)基本情况

我院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的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1、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2、基层法庭及相关庭室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司法所等非诉讼部门的配合和协作。3、在审判工作中全面推行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整个诉讼环节;把调解工作积极向诉讼之前延伸,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其他组织调处纠纷提供支持。4、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及时审理,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5、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2、初步结论

(1)整体工作运行良好。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法院收案数稳步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初步解决。(2)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仍需加强、改进。如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调处格局、规范衔接流程、确保调处经费等方面。

(二)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存在的问题

1、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2、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诉讼至上的一元化思路仍占主流。 3、缺乏法律制度支撑。4、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和经费等保障,现行制度的落实必然受到多方的制约和限制,实证效果难以保障。

二、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设想

笔者提出以下一些粗浅的设想,以供商榷。

1、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的领导机制。在目前现行的体制下,必须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考核、监督,对于那些不处理、不及时处理、不正确处理纠纷的各种行为纳入问责范围,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有序的衔接和互动。

 2、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1)加强诉前引导。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前指导,告知诉讼风险,释明非诉讼方式的功能、特点和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根据纠纷的性质自愿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小标的合同案件。(2)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3)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于当事人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形成承办法官、庭领导、院领导注重调解、参与调解的格局。 (4)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一是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二是建立审理涉及有关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通报制度。调解协议被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分析原因,从而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工作。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影响力。把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普法内容,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广泛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特点和优势,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4、保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5、通过公证赋予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人民调解等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交由公证机构公证,赋予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以取代法院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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