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中原区法院 刘煜伟
直接送达是常态下的送达方式,也是要首选的方式,只有该送达不能实现时才可以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所以要尽量使用直接送达,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突出审判时效。直接送达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当事人下落无法查清。该情况主要反映在被告一方,原告起诉后,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或者此地址查无此人,从而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浪费了诉讼资源。
二、当事人恶意逃避送达。在基本确定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其不承认自己身份,法院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在确定受送达人或者被送达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承认是受送达人,为了逃避诉讼或民事责任而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四、同住成年家属的认定问题。直接送达时只有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查明其已成年且是被送达人的家属,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五、法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认定问题。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了逃避诉讼或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往往否定自己的身份,推脱责任,使法院送达人员无法进行正确认定。
六、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认定问题。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时,是否要有受送达人的指定意见书及指定代收人的身份证明,实践中做法不一。
七、被送达人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时的问题。被送达人为自然人的,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口头委托成年家属来领取,是否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提供二者的身份证原件或同住家属的户口本原件,实践中做法不一。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而叫其工作人员来领取,来人能出示其单位工作证,但不能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的,是否可以按《民诉法》第78条之规定送达。
八、转委托情况下的送达问题。被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均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由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字书面转委托给第三人领取,但被送达人并未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是否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8条之规定送达。
九、代理律师委托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时的送达问题。被送达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且持有该律师签名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但被送达人未签名或盖章的,是否可以送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完善意见如下:
一是重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原告在起诉立案时,法院要督促原告方认真填写有效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并签字或盖章,并向其讲明填写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要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签字确认。送达地址确认是诉讼开始时很重要的问题,决定着诉讼的顺利开展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二是事先查明、多方打听受送达人的身份,避免逃避送达和拒绝签收问题的发生。对于逃避诉讼而否认自己的身份,或者在承认自己身份而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受送达人,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运用多种渠道查明受送达人身份或者对拒签的人员进行劝说,比如送达时不透漏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向周边邻居或者其他人员询问打听,用充分的理由让被送达人承认自己的身份,对于拒签人员要多方面讲述,让其了解送达的重要意义,劝其签收。如果之后还不能使其签收,再考其他送达方式也不迟。
三是认真核实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的身份。直接送达时只有成年家属在场,应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常住户口本来证明其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同住”以同在一个户口本上为准,“家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直系血亲或旁系一代血亲。
四是完善代收人及其他签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时,应该向法院提交委托代收的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签字,同时提供代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院送达人员要加以核实并将材料和送达回证一并保存。另外,为自然人的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来院领取文书而委托同住成年家属来领取时,领取人应该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本,经查属于同住成年家属的,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受送达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来院领取法律文书而派其工作人员来领取的,除了出示工作证外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五是完善转委托情况下的送达。被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均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由诉讼代理人、代收人签字书面转委托给第三人领取,被送达人一定要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否则不予送达。被送达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故不能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委托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人员,且持有该律师签名并出具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委托书或介绍信,此时被送达人同样要签名或盖章的,否则也不予送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