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的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虽然是通过证券公司承销,但证券公司并不直接收取发售股份所得的股款。根据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所得的股款,应当通过银行代收。因此,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而且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发起人收取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得的股款。
在发起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之后,代收股款的银行就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代发起人收取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得的股款,并将该股款保存在本银行。同时,代收股款的银行对向其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负有出具收到该认股人已经缴纳股款的单据的义务,以使该认股人能够持有已经缴纳股款的凭据;代收股款的银行还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以使有关部门能够知悉公司的资金情况,便于有关部门对证券发行的管理,对所收股款的审核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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