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释义】 本条是对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组成及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依法验资,即必须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保证公司资本的足额、真实、合法,防止虚假出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认股人”是指认购公司股份并缴纳股款的人,由于此时公司还未成立,所以不能称其为股东。从本法对创立大会职权的规定看,其具有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对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职权。所以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根据本法规定,发起人制作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这时股份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如果认股人要求退股,返还其股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认股人有权要求返还股款的情形,不属于认股人的违约行为,是发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属于认股人的权利,具体情形是:(1)根据本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所以本条规定,如果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还没有全部募足,则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根据本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是发起人的义务。所以本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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