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的专利就是指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它一经授予,除经专利权人同意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它是技术、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整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具备创造性并能够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新技术方案。第二,它是发明创造者的一种无形财产。专利权人依法保护其专利不受侵占,并有义务在法定有效期内对其专利技术加以推广应用。第三,它是专利权人在法定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必须向社会公开,并记载于将专利公开、公告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献上。可见,专利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极易被他人利用,为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对专利侵权行为除作行政、民事处理外,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有必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是指侵权人在自己产品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使其与专利产品相类似,使公众认为该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以假乱真,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专利侵权,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外的个人和单位。“使用其专利”,是指行为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他人专利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这里规定的“许可”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而是要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意味着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有权在专利权期限内,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该发明创造加以利用。如果行为人已经得到专利权人同意,只是还未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或者还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
本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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