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案件审判之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特多瓦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半隆贸易中心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一般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且需考虑在先权利人的意愿和客观上是否已经形成了市场区分的事实。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