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王金玉
综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里这样定义虚假广告:“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欺骗性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1]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虚假广告代言中代言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虚假广告代言的例子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后,在经济、精神等方面都遭到极大损失,虚假广告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后果,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追究代言人责任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在虚假广告代言中,代言人如果有过错,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则应该承担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但是,仅依据《民法通则》这一条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在责任的追究上仍然力不足。对此,在这里笔者提出两条建议。
(一)修订《广告法》
通过完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我国《广告法》从1994 年颁布、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经历15 年的社会变迁,“现行的《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替代。”[2]另一方面,虽然《食品安全法》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只是特殊法,仅能规范食品广告代言,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代言仍无法可依。因此修改《广告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作以下修改。
在《广告法》第三章“广告活动”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规范,可作如下规定:“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忠实地反映其意见、信赖、发现和亲身体验,不能包含任何欺骗或不实的表述。”[3]
在《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两处修改,将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法规之中。通过《广告法》等法规对广告的代言、发布、监管等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比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法规中单独规定更有效率,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冲突。
(二)加强广告审查
通过强化广告审查制度严格对广告代言进行审查。广告的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四个方面的管理。前面提到修改《广告法》,实际上是一种事后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进行弥补,这里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事前防范来消除虚假广告,将能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要从源头上堵住虚假广告,关键在于广告发布质量的控制。“只有健全一系列事先预防的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查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真正履行审查责任,这样才能将虚假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4],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收到保护广告代言人的效果。严格执行、规范食品广告审查制度,是杜绝虚假广告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
目前我国的虚假广告问题层出不穷,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对目前我国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在代言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虚假广告中代言人责任追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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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太保:《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探究》,载《商场现代化》2010年1月(上旬刊)总第598期。
[2] 郭丽芳、王峰:《关于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思考》,载《法制在线》2009年第11期。
[3] 王吉林:《荐证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4] 郭丽芳、王峰:《关于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思考》,载《法制在线》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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