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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释义】 本条是对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事项的规定。

所谓招股说明书,是指专门表达募集股份的意思并载明有关信息的书面文件。为了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知悉发起人、将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将要发行的股票的情况,了解认购股份后将会享受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等,吸引社会公众认购股份,本条规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即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以及每个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即股票上所载明的每一份额的股份所代表的货币数额和发行股票时每一股的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即发行的股票中有一定数量的无记名股票时,该无记名股票的数额;(4)募集资金的用途,即所募资金用于什么事项;(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即认购公司股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即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并说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的股份没有募足,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的股份,不再作为认股人。

招股说明书除载明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当将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全文附在招股说明书中,不得有所遗漏。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股东的行动纲领,规定了公司最为基本的运行规则,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以决定是否购买其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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