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条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维修以出租人维护为主。
4、租赁物的使用及损耗: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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