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轻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络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发生意外事件,而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种。

强制措施的特征:1)强制性。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被强制的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反抗。2)暂时性。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应当撤销或变更,它不是永久的。3)特定性。特定性是指刑事诉讼强制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的犯罪嫌疑人。4)有效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一经批准,就立即生效,必须依法执行。5)防护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毁灭、破坏证据和继续犯罪而采取的,本身不具有惩罚性。6 )合法性。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轻的一种。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拘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的时间,自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首先拘传,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其次,由至少二人执行,并向被拘传人当面出示拘传证;最后,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察和审判,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离和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被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没有逮捕需要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可以杜绝社会危害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超期的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3)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内违犯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和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违犯前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4)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 发现被保证人会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如违反前款规定,分别情况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取保候审的撤销与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

1) 决定拘留、逮捕的;

2) 案件被撤销的;

3) 作其他处理的;

4) 保证人要求撤回《保证书》或者不能履行义务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改变居住地址的。

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由原决定机关填发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书。

(6)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根据职权决定,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经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2)办案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公安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告知其义务。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间内,办案机关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对象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二者不能并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居住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司法机关在决定采用监视居住时,应当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如果委托某个单位执行,还得制作《监视居住委托书》。执行前,再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众宣读,告知其义务。然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办案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4.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对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拘留的特征:1)刑事拘留必须是在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时适用;2)刑事拘留一般时间短暂。一般情况为三日,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到30日。3)原则上由公安机关决定并负责执行,在满足《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仍要公安机关执行。

(1)刑事拘留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发现;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

3) 在身边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刑事拘留的程序

1)由办案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并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要求被拘留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如果遭到拒绝应当加以注明。

3)对需要逮捕而又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跑或者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剥夺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接受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1)逮捕条件

1)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发生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罪行,方可以进行逮捕。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分清犯罪的性质和轻重及危害程度的大小,对照刑法相关规定,初步判断力是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可能,就应当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因素,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单处附加刑,宣告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就不适用逮捕。

3)有逮捕必要

“有逮捕必要”,主要是指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还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一般情况下,对惯犯、累犯、流窜犯和犯罪后销赃灭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一些案情重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严重犯罪分子,都有逮捕的必要。而对于过失犯罪,犯罪后自首、立功、并自愿接受侦查和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没有逮捕的必要。

以上三个条件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只有完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适用逮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抚育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也不适用逮捕,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2)逮捕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程序如下:

1)提请批准逮捕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重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逮捕条件的,由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决定后,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由至少二人立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时,应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签名按手印。然后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死亡、逃跑等重大情况,致使不能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的,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决定的人民法院。

4)逮捕后的程序

逮捕完成后,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逮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给释放证明,立即释放,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3)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样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2)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案件在一般延长后,三个月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如果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还可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这些特殊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A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另外,还有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