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侯某将邻居肖某打成轻伤,肖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侯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马某在做了笔录以后,深感气愤,对肖某父母说:“为了防止你们的儿子再次受到威胁,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侯某逮捕。"马某立即填发了逮捕证,独自一人执行了对侯某的逮捕。那么,马某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所谓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有权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没有做出逮捕的权力,其做法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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