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送交看守所收监时,看守所以罪犯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为由拒绝收监的情况。造成少数已决犯脱管甚至再犯罪,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性,且极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对此应予以重视。
一、原因及危害
一是看守所因风险拒绝收监。因国内发生多起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而遭到媒体炒作、家属上访,给监管单位造成一定压力。看守所因风险问题,扩大不予收监的病情范围,对虽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并无并发症的疾病,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收监规定情形下,对患病罪犯拒绝收监。
二是法院无法掌握罪犯动态。看守所在决定不予收监的同时,往往不出具书面证明,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掌握已被判决的罪犯去向。致使已经被判决的罪犯长期逍遥法外,不能被实际执行刑罚,屡有出现脱管、下落不明甚至再犯罪的现象。
三是严重损害刑罚的权威性。对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乙肝等病症的罪犯拒绝收监,导致刑罚不能执行,“教育、惩罚、改造”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易给犯罪分子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可乘之机,产生不良的示范影响。
四是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已经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没有被收监,刑事受害人认为“法院判决形同空文”,是法律有失公平的表现,极易引发受害人信访等不稳定因素。部分罪犯没有经过看守所和监狱的改造,主观恶性还没有消除,在特定的情况下很可能再次犯罪并且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改善监管环境。建议投入专项资金,配备专业医护和急救人员,配备必要的药品和急救设备,针对特殊病患建立专门监区。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妥善治疗,保障人犯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为监管单位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从大局出发,由政法委牵头召开法、检、公、司和监管单位联席协调会,明确收监标准,细化责任和相关工作流程。各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确保罪犯能够及时得到控制,避免隐患。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于不予收监的情形,监管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执行单位,以便社区矫正机构积极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对违反规定拒绝收监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予以纠正。
四是保障监管职责。依法保障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合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纠正监管单位不愿承担风险的现象。对于罪犯在合法监管范围内的正常死亡问题,要妥善处理好死者家属的信访、闹访等现象,切实保护好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
作者张小梅 陈静单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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