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轻辩护

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

日期:2013-07-12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 阅读:203次 [字体: ] 背景色:        

(1)公安机关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

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