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
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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