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拘役及其特征
作者:长垣县人民法院 研究室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具有以下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期限较短。刑法典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1/2。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一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根据刑法典第43条的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典第43条)。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谓就近执行,是指把犯罪分子放在由执行机关建立的拘役所里执行。对于没有条件设立拘役所在的地方,可以把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对于远离监狱的,可把罪犯放在看守所里执行。根据在关规定,在监狱或看守所执行拘役的,要对犯罪分子分管、分押,以避免交叉感染。对放在监狱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都要组织劳动。劳动是拘役刑的重要特点,正是通过劳动,才能发挥出拘役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改造功能。对放在看守所执行的拘役犯,应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看守所院内参加一些手工业、副业等生产劳动;也可以与看守所驻地附近的生产劳动单位联系,吸收拘役犯参加一些生产劳动,并委托生产劳动单位对他们进行监督。采用这种方式参加劳动的拘役犯,仍在看守所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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