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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立法依据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6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立法依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属于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也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行为规范。

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试行九年的基础上,根据试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针对随着改革开放深人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针对上述情况,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人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7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经研究,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次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民事诉讼法》第75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有两个:一是法律根据,即以宪法为根据;一个是事实根据,即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并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制定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一要根据宪法原则,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将宪法原则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制定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二要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案件大量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仅在2006年共审结了一审民事案件近440万件。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民事诉讼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结合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审判工作经验,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使民事诉讼法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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