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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
关于投保家庭自用保险的快递车辆保险责任认定投保人以营运车辆投保家庭自用性质的保险后,将家庭自用的车辆改装成具有营运性质的快递车辆,擅自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故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因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免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将家庭自用的车辆改装成具有营运性质的快递车辆,且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改装的事实,但保险公司在明知改装的情形下,怠于告知投保人选择投保营运车辆的保险,且未向投保人加收保费,自行放任赔偿风险扩大,上述情形并不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而保险公司要求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相约承揽人负一切责任 火花飞溅损失600万谁埋单工业胶水具有易燃性,防火系其存储环境的首要条件。海安某工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因承揽方工人操作不当,在切割焊接金属管道过程中,产生飞溅火花点燃底胶桶,导致定作人厂房和机器设备烧毁。事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0多万元,并向承揽方追偿保险赔偿金。近日,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落下帷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饮酒驾车撞他人 商业险能否免赔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格式免赔条款中,保险人(保险公司)要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应担责。
“生活区域”未约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适当扩大解释依通常理解,“生活”是指人们生存过程中进行各项活动的总和,应当包括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在合理范围内从事与生活有关的衣食住行活动,即应认定为“生活区域”,因建筑公司在投保时未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区域进行指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要求建筑公司指定生活区域,故对案涉保险条款中的“生活区域”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适当扩大解释。
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追偿财产损失被法院驳回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车损,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合同理赔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实际侵权人的非机动车方进行追偿。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案件,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请。
从业资格证失效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险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人工作人员对该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不充分,因此,B保险公司因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B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三责险免责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B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在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六万七千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投保时健康状不佳未如实告知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医疗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已患有高血压,带病投保,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在保险期间所治疗的胃恶性肿瘤与其患有的高血压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保险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加盖非备案印章 免赔条款效力如何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黄某按60%比例赔偿。因黄某案涉事故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天泰公司承担。由于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黄某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保险公司应担责本案中案涉保险系利用网络进行线上投保,故判断保险人有无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需保险人提供相应保险的电子投保单、涉及投保过程的视频录像或者回访录音等方面的证据,但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相关的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并不生效。
机动车统筹单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统筹单及条款格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护栏损失费共计16565.7元,在合同约定的统筹责任限额和期限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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