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方追偿财产损失被法院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曾凡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车损,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合同理赔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实际侵权人的非机动车方进行追偿。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案件,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请。
胡某驾驶汽车与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陈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胡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胡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汽车维修费1739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胡某维修费17390元,后某保险公司按照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向陈某追偿未果,起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支付维修费8695元。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方、行人负有事故责任,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机动车的胡某控制交通事故危险能力和避险义务要远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陈某,且事故中陈某并不存在故意,故其无需对肇事机动车辆赔偿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而胡某作为机动车车主不具有向本案被告陈某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因此本案某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请求,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追偿请求。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理解的争议,该规定仅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发生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对机动车一方如何赔偿。但这并不是立法时的漏洞,而是立法者对文明交通规则的理解,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在道路上的优先通行的权利,也是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在道路上通行时弱势地位的保护。体现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的体现,同时进一步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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