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健康状不佳未如实告知 出险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易某是一名长期患有高血压病史人,2019年6月份,易某在某保险处购买了健康百万医疗险,保险到期后,易某依约续保。2020年6月份,易某因身体不适,至市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胃恶性肿瘤、高血压。出院后,投保人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了易某的理由请求。经多次交涉,保险公司经办人始终觉得易某刻意隐瞒病史,违反健康告知义务,不符合保险的投保条件,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易某遂一纸诉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三万七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认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所治疗的胃恶性肿瘤与其患有的高血压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支持了易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原告易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电子投保爱健康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6月2日0时至2020年6月1日23时59分59秒。保险到期后,原告易某再次电子续保。在原告签署的电子保单“健康告知”处载明:“本人声明完全知晓被保险人健康/置业状况,针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属实,并以此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1)所签发的保险单将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有下列疾病:良、恶性肿瘤,白血病,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 mmHg),糖尿病……”。原告易某缴纳保费1948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在市人民医院进行胃镜检查,诊断为贲门下粘膜病变、食管炎、慢性胃炎伴糜烂。2020年6月24日,市人民医院出具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窦小)轻度慢性萎缩性胃炎,肠上皮化生轻度,淋巴滤泡形成3个,伴中度急性活动;(贲门下小弯)腺癌。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7日行3D全腹腔镜根治性全胃切除+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断系膜∏吻合法(结肠前)D2,于2020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胃恶性肿瘤、高血压。原告支付医疗费三万七千余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庭审中,原告易某自认其患有高血压数十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医疗险,被保险人为其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照承保险种及其对应条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已患有高血压,带病投保,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在保险期间所治疗的胃恶性肿瘤与其患有的高血压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保险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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